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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建筑防火


12.3.1 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为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3.2 垃圾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12.3.3 垃圾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作为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2.3.4 垃圾焚烧厂房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地下部分不应大于一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汽轮发电机组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12.3.5 设置在垃圾焚烧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12.3.6 垃圾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12.3.7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12.3.8 垃圾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12.3.9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条文说明
 
12.3.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焚烧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但由于主厂房体量较大,所以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垃圾池间内储存有大量的可燃固体,以日处理规模为1000t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为例,平均储存量约为5000t,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垃圾池间宜按丙类设防。
12.3.2 油箱间和油泵间一般采用轻柴油作为点火和辅助燃料,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上述房间布置在焚烧厂房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12.3.3 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
CH 4 ),相对密度为0.415(-164℃),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浓度为5%~15%,按规定爆炸极限浓度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的生产类别为甲类,故天然气调压间属甲类生产厂房。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要求。
12.3.4 本条为新增条文。
    1 垃圾焚烧厂房功能的基本划分
    工业厂房在工具书中的解释,亦称“厂房或厂房建筑”,是用于从事工业生产的各种房屋。故垃圾焚烧厂主体建筑应称为垃圾焚烧厂房。从主要使用功能看,垃圾焚烧厂房划分为:
    1)垃圾卸料与储存间,其中垃圾卸料厅多采用单层或二层布置方式,其中一层功能根据设计,布置有污水处理、维修、储存、压缩空气、渗沥液收集与输送等不同设施;二层为卸料间,该部分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形式,屋面下弦标高多在15~20m之间。垃圾池为单层布置,主要设置有垃圾抓斗起重机、垃圾料斗等设施。该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池底标高-5~-8m左右,屋面下弦标高根据垃圾进料斗高度确定,多在28~40m之间。
        此功能区间与毗邻的垃圾焚烧间采用防火墙隔断且结构上互相独立。另考虑进料斗及溜管需要跨越此防火墙,应从工艺上考虑进料斗底部设置隔断挡板,正常运行期间,靠有足够高度的溜管及进料斗内的垃圾实现动态密封,同时在进料斗上部设置消防喷淋装置,以及在垃圾池处设置消防水炮措施解决防火墙两侧密封及消防问题。
    2)垃圾焚烧间与烟气净化间,其中焚烧间以焚烧炉及余热锅炉为主体并布置液压站、燃烧空气、炉渣收运、锅炉清灰、启停与辅助燃烧及其他辅助设施;烟气净化间布置有烟气净化、引风机、石灰与活性炭储存、飞灰稳定化等设施。烟气净化间与焚烧间主体设施大多为单层布置,但焚烧间根据工艺过程需布置有局部2~4层建筑平台或2~3层隔间,其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焚烧与烟气净化间建筑面积的20%。该部分建筑结构形式目前较多采用钢结构,建筑地面标高±0.000m,焚烧间下弦标高多在42~55m,烟气净化间下弦标高多在28~45m之间。考虑到有些焚烧厂的烟气净化间采用多层钢筋混凝土布置方式,此时的防火分区需要分层考虑。
    3)辅助生产间与汽机间,其中辅助生产间主要包括中央控制室、电气设备间、高/低压电气、公用设施及生产办公等,为多层布置,建筑地面标高±0.000m,下弦标高多在24~32m;汽机间主要包括大量汽机辅助设施、热力系统设施、给水设施等,为二层布置且汽轮发电机组为孤岛布置,建筑地面标高±0.000m,下弦标高多为16~24m。辅助间与汽机间用防火墙及符合消防规定的防火门隔断。辅助间与汽机间和焚烧及烟气净化间相邻时,应用防火墙及符合消防规定的防火门隔断。
    2 关于垃圾焚烧厂房的界定问题
    综上所述,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特殊工艺决定其垃圾焚烧厂房不同于工业装配厂房等其他类别的高层厂房,且以单层为主,局部设有操作平台及隔间,楼层的概念不强烈,因此在以往设计中垃圾焚烧厂房多按单层局部多层界定。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3.2.1条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中按单层、多层与高层及厂房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划分,但对这种特殊情况没有更加详细的规定。高层建筑在学术文献中定义为层数多、高度高的民用与工业建筑,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规定出四类:第一类高层9~16层(最高到50m)、第二类高层17~25层(最高到75m)、第三类高层26~40层(最高到100m)、第四类高层40层以上(最高到100m以上)。世界各国对高层建筑的划分不一,如英国为22m,法国为50m,日本则以8层及31m两个指标界定。根据我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建筑称为高层建筑。为此,按以往设计界定为单层局部多层建筑,在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时,显得不是十分严谨。但从垃圾焚烧厂基本功能考虑,按建筑高度界定焚烧厂房为高层厂房,因回避了层数问题,仍似有瑕疵。并且由于工艺要求,整个厂房被工艺管道联系为一个整体,对这种特殊情况,如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3.2.1条中的高层厂房规定,应按照4000
m 2 作分区划分,在实际工程中又不十分吻合;但如前所述,烟气净化间采用多层钢筋混凝土布置方式时不在此列。总之,按上述条款的基本规定不能完全涵盖垃圾焚烧工程的各种情况。
    3 关于垃圾焚烧厂房防火分区的划分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0.3条规定,并考虑垃圾焚烧厂的垃圾焚烧、烟气净化与发电功能,本规范参照《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第3.0.3条规定,并根据新建垃圾焚烧厂宜设置2~4条焚烧线的规定,制定本条防火分区规定。
    按照本规定并结合焚烧工艺特点,可划分防火分区为:卸料大厅与垃圾池间、焚烧与烟气净化间、汽机间、生产辅助间,以及其他处理间(如有),其中汽机间与生产辅助间可按多层考虑。若实际设计面积超过本条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0.1条规定处理。
12.3.5 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5.4条制定。
12.3.6 本条规定是考虑发生事故时,运行人员能迅速离开事故现场。
12.3.7 本条规定门的开启方向是当配电室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能迅速通过房门,脱离危险场所。
12.3.8 厂房内部装修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发生,特作此规定。
12.3.9 由于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是焚烧厂控制的关键部位,如这些地方引起火灾,将给全厂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这些部位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均是具有火灾隐患的设施,因此不能穿过这些消防重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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